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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送干股”要小心

1999-07-17 来源:生活时报 宁 一 我有话说

阿伟、刘哥找到晓明,说他们要合伙开一个公司,请晓明也入股作为合伙人之一。晓明表示他手头资金紧,一时无法拿出钱来。阿伟和刘哥拍着胸脯说,不要紧,钱我们先垫上,你也不要还了,你帮我们多出点力就行了。晓明觉得,不出一分钱就占了20%的“干股”,这真是“天上掉馅饼”的好事,就乐不可支地应承下来,并在合伙协议上签了字。

合伙公司投入运转后,晓明里里外外、忙前忙后,帮着拉生意、联系客户。阿伟和刘哥也十分卖力。无奈市场越来越疲软,一年多做下来,非但钱没赚到,反而欠了一屁股债。眼看前途无望,合伙公司只好关门清盘。由于这家公司是个“皮包公司”,没有什么资产可言,于是债权人诉诸法律。

官司打下来,竟连晓明也要负担偿还20%的债务。晓明搞不懂了:这是为什么?凭什么他们欠下的债务要我还20%?

律师告诉他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7条规定,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外负无限连带责任,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。如果公司资产无法抵消负债,则债务余额仍要按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,由你们三人的个人财产清偿。因此,阿伟、刘哥、晓明,要按当初商定的合伙比例,分别按4∶4∶2的比例清偿合伙公司所欠的债务。

晓明一听,脑袋就大了,后悔当初为占点小便宜,结果吃了如此大亏。后来,凡是听到别人再说什么“送干股”、“不让你出一分钱就当股东”的甜言蜜语,他就感到心惊肉跳的。的确,得了“干股”,挣了,可以坐地分钱;欠了债呢,你想到没有,也有你一份,想逃也逃不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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